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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注動物權益

號稱「亞洲國際都會」的香港無疑是經濟繁榮的先進城市,但在維護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方面,卻遠遠未達文明社會應有的水平。

韋凱雯副教授與其於香港愛護動物協會領養的狗。

韋凱雯副教授與其於香港愛護動物協會領養的狗。

號稱「亞洲國際都會」的香港無疑是經濟繁榮的先進城市,但在維護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方面,卻遠遠未達文明社會應有的水平。

法律專業學系韋凱雯副教授(Ms Amanda Whitfort)與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福利部副總監候安娜醫生(Dr Fiona Woodhouse)於2010年發表了一份有關香港動物權益法例的檢討報告,指出法例的不足之處,並提出更人道的處理方法,由此引伸出修改法例的必要性。

現行法例著重保護動物免受虐待,而非提倡對動物負上謹慎責任(duty of care)。所以除非動物已經受傷,否則無法證明牠們遭受虐待。

韋凱雯女士說:「很多時動物受傷,並非受到蓄意虐待,而是因飼養人士的疏忽所致。可惜法律並不保障面臨危險的動物,在牠們真的受傷之前,無法採取任何法律行動。」因此,若動物被獨留且缺水缺糧,則必須挨到極餓或脫水的地步,方有證據證明曾受虐待,可提出起訴。

「飼養人士不應只是保護動物免受虐待,更應對動物負上法律上的謹慎責任(duty of care),為動物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,令牠們不至挨餓或口渴,享有居所和醫療照顧,及表達其自然行為(例如運動)的機會。」

報告指出,飼養人士需對動物負謹慎責任的做法在美國、台灣、澳洲、歐洲和新西蘭等地已實施多年,香港亦應仿傚。

長達180頁的檢討報告主要從法律和科學角度,探討動物處於不同環境下的權益,包括屠房、野生動物、流浪動物、實驗動物及寵物。到目前為止,報告已獲得不同政黨的認受,並已引起政府關注,考慮作出政策上的轉變。

例如,屠房已減低電擊使用的電壓,並引入noise flappers,助動物順利進入繫留欄和滑槽。

報告亦顯示,虐待動物的最高罰則自2006年從監禁六個月及罰款5,000港元,提高至監禁三年及罰款200,000港元後一直不變,律政司正積極檢討相關刑罰。

不少國家已藉「捕捉、絕育、放回」,這個比捕殺政策較為人道的做法,有效控制流浪動物數目,繼報告提出「捕捉、絕育、放回」在法律上可行後,政府已同意試行該項計劃。

此外,漁農自然護理署目前正就照顧伴侶動物制訂實務守則,並開始與警方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定期開會,討論動物權益事宜。

韋凱雯女士表示,可以做的還有很多,例如政府應以謹慎責任(duty of care)為本,立法加強飼養人士的責任,但是次檢討已成功達到幾個重要目標,包括將動物權益問題提升為公共議題。

她說:「法例應能達到其既定目標。但對於有關保護動物的法例,社會人士不得不問,現行法例是否真的可以保護動物?」

「香港社會從未如此深入地檢討動物權益法例,我們希望藉著相關資料和數據,使公眾和政府了解現行法例已嚴重過時。」

韋凱雯副教授獲法律學院頒發2011年學院知識交流獎,獲獎項目為「檢討香港動物福利法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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