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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动物权益

号称「亚洲国际都会」的香港无疑是经济繁荣的先进城市,但在维护动物权益及福利的方面,却远远未达文明社会应有的水平。

韦凯雯副教授与其於香港爱护动物协会领养的狗。

韦凯雯副教授与其於香港爱护动物协会领养的狗。

号称「亚洲国际都会」的香港无疑是经济繁荣的先进城市,但在维护动物权益及福利的方面,却远远未达文明社会应有的水平。

法律专业学系韦凯雯副教授(Ms Amanda Whitfort)与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福利部副总监候安娜医生(Dr Fiona Woodhouse)於2010年发表了一份有关香港动物权益法例的检讨报告,指出法例的不足之处,并提出更人道的处理方法,由此引伸出修改法例的必要性。

现行法例著重保护动物免受虐待,而非提倡对动物负上谨慎责任(duty of care)。所以除非动物已经受伤,否则无法证明它们遭受虐待。

韦凯雯女士说:「很多时动物受伤,并非受到蓄意虐待,而是因饲养人士的疏忽所致。可惜法律并不保障面临危险的动物,在它们真的受伤之前,无法采取任何法律行动。」因此,若动物被独留且缺水缺粮,则必须挨到极饿或脱水的地步,方有证据证明曾受虐待,可提出起诉。

「饲养人士不应只是保护动物免受虐待,更应对动物负上法律上的谨慎责任(duty of care),为动物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,令它们不至挨饿或口渴,享有居所和医疗照顾,及表达其自然行为(例如运动)的机会。」

报告指出,饲养人士需对动物负谨慎责任的做法在美国、台湾、澳洲、欧洲和新西兰等地已实施多年,香港亦应仿效。

长达180页的检讨报告主要从法律和科学角度,探讨动物处於不同环境下的权益,包括屠房、野生动物、流浪动物、实验动物及宠物。到目前为止,报告已获得不同政党的认受,并已引起政府关注,考虑作出政策上的转变。

例如,屠房已减低电击使用的电压,并引入noise flappers,助动物顺利进入系留栏和滑槽。

报告亦显示,虐待动物的最高罚则自2006年从监禁六个月及罚款5,000港元,提高至监禁三年及罚款200,000港元后一直不变,律政司正积极检讨相关刑罚。

不少国家已藉「捕捉、绝育、放回」,这个比捕杀政策较为人道的做法,有效控制流浪动物数目,继报告提出「捕捉、绝育、放回」在法律上可行后,政府已同意试行该项计划。

此外,渔农自然护理署目前正就照顾伴侣动物制订实务守则,并开始与警方及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定期开会,讨论动物权益事宜。

韦凯雯女士表示,可以做的还有很多,例如政府应以谨慎责任(duty of care)为本,立法加强饲养人士的责任,但是次检讨已成功达到几个重要目标,包括将动物权益问题提升为公共议题。

她说:「法例应能达到其既定目标。但对於有关保护动物的法例,社会人士不得不问,现行法例是否真的可以保护动物?」

「香港社会从未如此深入地检讨动物权益法例,我们希望藉著相关资料和数据,使公众和政府了解现行法例已严重过时。」

韦凯雯副教授获法律学院颁发2011年学院知识交流奖,获奖项目为「检讨香港动物福利法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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